安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新网合肥6月16日电 (采访人员 张强)根据安徽省近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安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16日对《实施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

  根据《实施意见》 , 安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 , 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其中占用耕地的 , 市、县(市、区 , 下同)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 。

  安徽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 , 确需建房分户 , 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 , 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 , 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同时 ,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批准: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 , 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

  《实施意见》提出 ,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 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 , 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 超过规定的标准 , 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其中 , 安徽农村村民新建住宅 , 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 , 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 , 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 , 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 , 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实施意见》要求 , 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 。 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 , 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 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 , 联查联办 , 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 , 妥善处理 。 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 , 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 (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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