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玄武区: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再录取( 四 )


(1)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适龄儿童 , 也可在施教区初中正常就读:
①适龄儿童户籍随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 , 并在施教区常住 , 另一方是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 , 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 , 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
②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 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
③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 , 即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 , 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 ,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
④适龄儿童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且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在我区服役部队房屋并实际居住的 。
(2)特殊情况:
①拆迁家庭适龄儿童按以下要求报名入学 。
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 , 应出具相关部门拆迁证明材料 。 在区内小学就读的 , 证明材料按要求报送至所在小学;在区外就读的 , 按要求报送至区教育局小升初办公室审核 。
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在区内小学就读的 , 证明材料按要求报送至所在小学;在区外就读的 , 按要求报送至区教育局小升初办公室审核 。 新房在玄武区的 , 在新房施教区初中就读;新房在外区的 , 由新房所在区安排入学 。
安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 凭相关证明材料 , 由安置或购买的房屋所在区安排入学 。 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与审核方式与上同 。
②购买二手房家庭适龄儿童按以下要求报名入学 。
原则上 , 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在初中招生报名的一年前办理好二手房的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迁入手续 , 并实际居住 。 施教区内一户地址在施教区所在初中三年内只享有一次初中义务教育权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
③以下情况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
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 , 户籍与常住地、产权证不符的 。
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 。
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 , 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未按要求及时报名的;在区内小学就读的 , 由学校登记情况并上报;在区外小学就读的 , 在区教育局小升初办公室登记 。
(3)户籍审核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 , 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
2 。特殊儿童入学 。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 , 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 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 , 有条件的地区 , 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
3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法定监护人)来宁居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 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
小学在我区就读且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初中就读 , 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南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均连续满一年以上(至2020年5月31日止) , 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
(1)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在玄武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
(2)父母(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 ,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 , 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3)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4)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
符合以上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待我区符合入学条件的户籍学生学位派定后 ,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指定公办初中接受义务教育 , 不参加电脑派位 。 若外来务工人员(法定监护人)在为其随迁子女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 , 一经查实 , 区教育局将不予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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