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玄武区: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再录取
依据南京市教育局《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精神 , 结合我区实际 , 现就做好2020年我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制定本办法 。
小学招生工作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落实法定责任 。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 , 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 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 , 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 , 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 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 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
2 。保障教育公平 。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 , 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 , 为每所公办小学科学划定施教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公办小学施教区确定后 , 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 全面落实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免试入学 。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 , 确保应入尽入;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 全面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 。
二、招生办法
(一)入学对象
年龄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 公办小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6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 , 任何学校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 , 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其年满6周岁当年招生报名时提出申请 , 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 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延缓至7周岁或8周岁 。
(二)公办小学
1 。入学条件 。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 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 , 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 , 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 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 。 下同)三者一致 , 方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 原则上每套住房六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正常就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
(1)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适龄儿童 , 也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①适龄儿童户籍随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 , 并在施教区常住 , 另一方是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 , 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 , 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
②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 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
③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 , 即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 , 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 ,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
④适龄儿童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且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在我区服役部队房屋并实际居住的 。
(2)特殊情况:
①拆迁家庭适龄儿童按以下要求报名入学 。
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 , 应出具相关部门拆迁证明材料 , 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
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 应到安置或购买的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报名 。
安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 凭相关证明材料 , 由安置或购买的房屋所在区安排入学 。
②购买二手房家庭适龄儿童按以下要求报名入学 。
原则上 , 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在小学招生报名的一年前办理好二手房的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迁入手续 , 并实际居住 。 施教区内一户地址在施教区所在小学六年内只享有一次小学义务教育权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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