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没接电话,浙江男子从5楼扔下椅子和装着热水的水壶 法院判决来了…( 二 )


1、典型案例:为泄私愤他从四楼阳台扔下菜刀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 , 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 , 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 。 随后 , 杨某兴为泄私愤 , 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 , 不顾他人安危 , 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 , 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 。 民警到场劝解后 , 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 , 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 。 直至当晚11时许 , 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 ,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应依法惩处 。 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 , 2019年3月21日 , 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 该判决已生效 。
本案中 , 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 , 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为发泄情绪 , 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 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 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 , 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
【前妻没接电话,浙江男子从5楼扔下椅子和装着热水的水壶 法院判决来了…】典型案例: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 物业公司被判赔89万余元
2018年9月4日 , 谢某连与吴某英途经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 , 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 , 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 ,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经查 , 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
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 , 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 , 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 。 合同至今有效 , 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 , 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
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 , 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 , 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 , 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2019年11月18日 ,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担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 , 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 , 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 , 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 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来源:杭州日报综合温州都市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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