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又现高空坠物伤人 “天上”飞来洗发水砸中6个月大女婴( 三 )


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 ,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应依法惩处 。 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 , 2019年3月21日 , 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 该判决已生效 。
宠物高空坠落致车辆受损
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 , 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 , 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 当日上午11时许 , 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 , 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 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 , 经调查 , 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 。 彭某涛诉至法院 , 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 , 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 , 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 , 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 , 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 , 给彭某涛造成损失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 , 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 2020年1月9日 , 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 该判决已生效 。
董柳 吁青 陈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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