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情绪他高空抛物,法院:未伤人,但判三年( 二 )


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 , 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 , 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 。 合同至今有效 , 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 , 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
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 , 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 , 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 , 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2019年11月18日 ,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担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 , 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 , 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 , 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 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图片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 吁青 陈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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