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情绪他高空抛物,法院:未伤人,但判三年
近日 , 深圳一名6个月女童被高空抛落的沐浴液瓶砸中 , 目前仍是出血的急性期;广西一名男子被天降菜刀砍断腿筋...
近年来 , 高空抛物砸中路人的报道屡见报端 。 在没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 , 究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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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宗高空抛物刑案中
5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今日下午 , 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 , 全省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 , 其中刑事案件6件 。 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件 。
此次公布的案例中 , 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此类犯罪 , 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 , 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民事案件中 , 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 , 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 , 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 ,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员工陈某强过失高空抛物致人伤残 , 判决用人单位、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 。
高空抛物、坠物还涉及安全监管责任 , 某电梯安装公司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 导致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砸伤员工致死 , 该公司不服安监部门行政处罚 , 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 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广东法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 , 依法作出裁判 , 有效预防、遏制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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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为泄私愤他从四楼阳台扔下菜刀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 , 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 , 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 。 随后 , 杨某兴为泄私愤 , 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 , 不顾他人安危 , 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 , 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 。 民警到场劝解后 , 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 , 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 。 直至当晚11时许 , 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 ,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应依法惩处 。 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 , 2019年3月21日 , 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 该判决已生效 。
本案中 , 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 , 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为发泄情绪 , 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为发泄情绪他高空抛物,法院:未伤人,但判三年】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 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 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 , 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
典型案例:
外墙瓷砖脱落
砸伤路人致死
物业公司被判赔89万余元
2018年9月4日 , 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 , 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 , 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 ,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经查 , 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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