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调工作地点 劳动者维权获赔6万元

刘先生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 , 该公司以刘先生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天津项目组报到属于旷工为由 , 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 。 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 , 刘先生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 日前 , 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 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
原告刘先生诉称 , 其于2016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 , 担任大数据工程师 ,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北京 , 并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3年的劳动合同 , 约定他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北京 。 2018年2月、3月 , 公司先后给他发送五封电子邮件 , 称因天津项目组赵某离职 , 要求刘先生到天津项目组报到 。 刘先生不同意前往外地工作 , 并继续在北京的工作地点正常打卡上班 。
2018年3月28日 , 刘先生收到了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解除理由为刘先生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天津项目组报到属于旷工 。 刘先生认为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故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 , 其公司要求刘先生到天津项目组工作不是调岗 , 仅是工作安排 。 刘先生未到天津项目组报到系旷工 , 其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科技公司就工作安排的性质 , 前后陈述不一致:在仲裁庭审中 , 该公司称“是因为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才给刘先生调至天津工作”;在法院第一次庭审中 , 该公司称系“出差”;在法院第二次庭审中 , 该公司称不清楚工作安排的性质 , 由法庭自行认定 。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 , 科技公司所谓出差之主张与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及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存在明显不同 , 科技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刘先生出差的起始时间 , 所以所谓出差之主张无法采信 , 科技公司实为调整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至天津 。
而科技公司单方决定调整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至天津 , 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 , 缺乏经营必要性和合理性 , 存在不当 , 以旷工、不遵从指令或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最终 ,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
法官说法
实践中 , 很多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 , 如约定“全国”“北京”等 , 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 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据此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 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案中 , 刘先生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先生的工作地点是北京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 科技公司想调整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至天津 , 必须征得刘先生的同意 。 首先 , 天津已经超出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 , 需要双方重新协商;其次 , 工作地点从北京调整至天津 , 跨越了行政区域 , 显然势必会给刘先生的通勤和生活带来重大不便 , 科技公司也没有就此不利影响为刘先生提供任何弥补措施 , 比如通勤班车、交通补助等;再次 , 科技公司也没有证据显示将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天津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 。 因此 , 在刘先生未同意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 , 其留在北京继续出勤是合法的 , 科技公司以刘先生未到天津报到系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
此外 , 需要指出的是 , 当用人单位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表述模糊时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说明出差的起止时间 , 尤其是截止时间 , 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
【用人单位擅调工作地点 劳动者维权获赔6万元】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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