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三天被解聘?判了!原单位倒赔9000多再补发工资

陈刚(化名)于2016年3月入职乙公司 , 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 2019年1月10日左右 , 陈刚认为劳动强度大、乙公司违法加班时间过长 , 导致其身体疲劳精神不好 , 遂请假休息 。 但乙公司却认为陈刚系无请假手续连续三天未上班 , 属于无故旷工 。
2019年1月17日 , 乙公司在厂区张贴《处罚通报》 , 并加盖了“乙公司办公室”的行政章 。 2019年1月17日之后 , 陈刚也未再到公司上班 。
陈刚于2019年4月向济南市莱芜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 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12月份与2019年1月份双倍工资、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前所欠每月工资 , 并缴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公积金 。
乙公司表示:陈刚作为劳动者 , 无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 随意旷工 , 为公司正常生产安排造成很大影响 。
法院认为:陈刚具有请假证明 , 根据陈刚职前学习的《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版)》相关规定 , 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 。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乙公司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通知工会 , 且程序不合法 , 认定乙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陈刚之间的劳动合同 , 应当向陈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843元 。 根据乙公司的工资表认定 , 乙公司应向陈刚补发该两个月的工资 。 因陈刚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 , 并无法律依据 , 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员工请假三天被解聘?判了!原单位倒赔9000多再补发工资】承办法官表示 ,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 , 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 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了解对方主体资格情况 , 合同中应订立齐全完备的条款 , 并合法、合理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 以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采访人员 王晓迪 通讯员 李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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