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包月”式服务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官这样回答


包月式服务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江苏高院今天(5月7日)公布的一起案例表明:答案是否定的 。
关系■“包月”式服务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官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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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 , 刘先生和昆山某传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 , 到期后虽然没有续签合同 , 但为该公司服务了6年多后 , 被一纸《通知函》解除了劳动合同 , 刘先生显然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 , 申请劳动仲裁也未成功 , 于是将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 。
据刘先生诉称 , 2012年7月27日他与昆山某传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 , 合同期间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 合同约定 , 刘先生在公司从事电工工作 , 每月25日发放工资800元 。 合同到期后 , 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 , 但刘先生仍继续为该公司提供服务 , 且公司每月向刘先生支付1388元 , 直至2018年12月20日 , 刘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通知函》 , 告知不再需要他的服务 , 当月即停止了付款 。 刘先生认为 , 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书》 , 其后也一直受雇于公司 , 劳动关系真实有效 , 应当受法律保护 。 现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关系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 , 刘先生向法院诉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并补足工资差额2.5万余元 。
昆山某传质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却给出了另外一番辩解 , 公司表示 , 虽然双方签订期限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 但实际上 , 刘先生仅根据公司每月约1-3次左右的生产设备电路检修需求 , 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 。 因刘先生所提供劳务简单、单次计量报酬较少 , 且公司对电路检修劳务需求服务较为稳定 , 每次都是刘先生接到通知后再到公司提供相应服务 , 故双方协商一致 , 采用包月形式 , 由公司按月向刘先生支付800元劳务报酬(后调至1388元)。 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刘先生仅提供偶尔且短时间的劳务服务 , 公司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 , 实属劳务关系 。
【关系■“包月”式服务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官这样回答】同时 , 经仲裁委查明 , 刘先生的社保一直在某陶瓷(昆山)有限公司缴纳 , 其本身又是昆山开发区某建材商行的经营业主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刘先生所从事的工作系电工 , 并非昆山某传质设备有限公司主营业务 , 公司未对刘先生的工作时间进行明确限制 , 工作时间远小于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五天八小时工作时间 。 刘先生仅在需要服务时提供电工服务 , 公司也并未对其有管理或者考核 。 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 后刘先生不服 , 上诉至苏州中院 , 最终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人身隶属性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系管理与被管理、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 而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地位平等 。
本案中 , 刘先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与约束 , 在作息时间、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等方面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 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 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中劳动关系的构成 , 更于法无据 。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江苏高院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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