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最戳泪判决书: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导读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 , 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 。 但是 , 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诸暨的赵老太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 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 儿媳认为是赠与 , 婆婆认为是借款 。 最后绍兴市中院判决 , 房款应视为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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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小夫妻归还购房款137万
赵老太表示 , 儿子儿媳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 , 后打算在杭州滨江购买一套公寓 , 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 , 于是赵老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
赵老太认为 , 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 但在儿子儿媳看来, 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 , 结合“男方首付 , 共同还贷”的风俗 , “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 , 不应认定为借款 。
赵老太出示当时的借条 , 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 , 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 , 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 遂诸暨市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
二审: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院提起上诉 , 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赠与 。
绍兴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 , 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
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 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 , 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 , 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 , 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 , 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 , 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 , 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
绍兴市中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 , 判令小夫妻俩应向赵老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判决书中一段话戳中泪点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 , 法律不支持!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 , 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 。 对此 , 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 , 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 , 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 ”
这份法理清晰、人情温暖的裁判理由
值得为人子女者一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老太为儿子、儿媳出资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借贷还是赠与 。
首先 ,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 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 , 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 。 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 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 。 赵老太母子对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 , 为此赵老太提供了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 , 儿子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 , 因此 , 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儿媳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 借条均系事后出具 , 并提出对借条(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11】5号《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 , 据此儿媳提出的鉴定申请 , 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 , 不予准许 。
退一步讲 , 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 , 如上所述 , 借条(借据)亦是赵老太与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 儿媳认为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 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 , 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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