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童被虐打 施暴方或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二 )


另外 , 虐待罪是亲告罪 , 何为亲告罪 , 就是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 , 在被害人选择不告诉的情况下 , 司法机关即使知道侵害事实 , 也不能主动进行处理 。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 , 亲告罪有四个 , 分别是“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
为什么会规定有亲告罪呢?按照理论通说 , 亲告罪一般属于社会危害性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大的犯罪 , 而且在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中比较模糊 , 立法时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和荣誉 , 也为了体现刑法的谦益性 , 而设定亲告罪 。
但是亲告罪并不是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 , 法律同时规定 ,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 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
问题三:如何区分“虐待”还是“故意伤害”?
于寒律师:这需要从主观心态、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行为人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 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 , 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的 , 一般认定为“虐待行为” , 而如果是为了追求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或者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的 , 要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
实际上在虐待类案件中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存在较为复杂的竞合关系 , 即往往伤害行为包含在虐待行为当中 , 这种一个行为同时侵犯多个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情况 , 应当择一较重的罪进行认定处罚 , 而不是分别以多个罪数罪并罚 。
问题四:父母对孩子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儿童?
于寒律师:实际上不光是父母虐待孩子的情形 , 按照法律规定 , 凡是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 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超强度体力劳动、凌辱人格等方法 , 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的 , 都属于虐待行为 。
虐待行为与偶尔的打骂和偶尔的体罚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界限 , 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 , 具有相对连续性 。
问题五:面对父母的虐待 , 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于寒律师:众所周知 , 未成年人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极度缺乏 , 如果我们一味地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如何保护好自己 , 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了 。 所以 , 我们整个社会都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 , 包括我们的学校 , 我们的医院 , 我们的社区、村镇集体 , 甚至包括我们每个公民 , 如果发现有虐待儿童的事情 , 一定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妇联报告 。 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关怀 , 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明确规定 ,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
实际上 ,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 , 并在2006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 , 从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说比较充分了 , 但是这种类似虐待被监护人的事情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
从传统上来讲 , 我国古代的文化理念当中 , 存在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家长权威”的思想 , 而且影响较为根深蒂固 , 从我们的执法角度来说 , “清官难断家务事”理念也难以完全消除 , 故而很多人甚至包括少部分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 都还多多少少存在“家长打孩子是教育手段 , 是家务事”的理念 。 因此我们的基层执法机关和妇联的工作人员也一定要对类似的事情重视起来 , 千万不要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置 , 因为这是对我们民族我们国家下一代的保护 。
问题六:关于类似的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案件 , 还有哪些救济手段?
于寒律师:《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都规定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 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 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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