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每日一校丨大连海事大学 学汇百川、德济四海( 二 )


第十一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 , 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 , 无复视 , 身高1.65米及以上 ,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0.5)及以上 , 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无色盲 , 无复视 , 身高1.60米及以上 ,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 , 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 其他要求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 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 , 入学复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 , 取消入学资格 。
第十二条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
一、轮机工程专业
1.轮机工程专业分为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 。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分设海上方向和海洋装备技术与管理方向 , 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
3.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 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
二、法学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 分为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 。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 , 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分别按照本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4/5和1/5的比例确定人数 , 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 , 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 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 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 , 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
第十四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 , 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 , 均予以录取 。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 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 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 , 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 对于同分考生 , 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 , 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市、浙江省 , 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同分处理方法执行 。 在普通高考专业录取环节中 , 遇到同分同位现象时 , 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在专业调剂环节 , 将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确定专业的重要参考 。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三个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 录取考生应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市 , 应达到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 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合格生源不足时 , 可将剩余招生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
第十七条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 , 必测均合格 。 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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