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使用专利中的一个创新点是否算侵权
1、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2、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构成侵权。3、专利权人在申请时,通常会把不同的创新点或分案或写为多个独权或多层次的从属权利要求。4、撰写不当的,把两个创新点写成了一个权利要求,只使用了一个创新点的,不侵权。以上仅供参考,实务中要复杂得多,难以展开。
■网友
首先要搞清当你们申请专利的时候到底在申请神马一项专利权实际保护的是解决同一个问题的一项或多项相互关联的技术方案即你一整个系统需要运行 需要有各个子部件分别完成它们的功能 在任一部件上有所改进 解决了以往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达到了更好的效果 都可以提出一项申请比如我有一个铺路机 把里面加料的斗的搅拌的棍换个方向或者换种排列 可以使得搅拌更均匀 可以申一个 在铺路机前方装一堆传感器预测前方路径变化提前调整供料的量使得摊铺更均匀 又可以申一个再加一个远程调整传感器测量方法的机构避免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整中断操作 又可以申一个(这些都是我胡扯的 实际上我们有个客户 申了二百多件专利 就关于两个玩意 一个是铺路的 一个是挖路的。。。。。。。。。)如果划分的太宽泛了 比如包含两项或以上改进 对方只使用其中一项 那么是不侵权 但是划分的太细了 在单个申请上改进的不是很明显 (比如有很多专利都是把A和B相结合 AB都是已知的 但是这种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 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面临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 可能不会得到授权收专利费的话可以协商嘛 你们有50个改进点50个专利 它用其中三十个给多少钱 用两个给多少钱 关于整个系统和功能的问题 一般会针对实现单个功能的子部件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比如一种用于摊铺机的螺杆系统 保护的是螺杆系统(局部) 同一个申请里还可以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比如叫一种包括螺杆系统的摊铺机 保护的是含有这个特点(螺杆系统)的摊铺机(整体)一种撰写方法而已 这种情况下两个权利要求因为有包含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技术特征 放在一个申请里 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一个木有创造性一个基本上也木有 审查员有时候给审通都是照抄的 (因为技术特征是差不多的) 除非是这种结合本身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网友
看你有没有侵犯到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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