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皋』非法毒杀狗五吨多并售卖 如皋3人同时获刑

多次使用琥珀胆碱毒针或氰化钠毒饵非法毒杀狗五吨多 , 并制成狗肉 , 经过层层分销流入市场 。 4月30日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 被告人沈某、沙某、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 。 法院同时判决三被告人赔偿40.43万元至20万元不等金额 , 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2019年1月的一天 , 如皋市吴窑镇的李大爷发现自家养的一只土狗不见了 。 当天下午 , 他在镇上一处狗肉收购点发现了自家惨遭杀害的狗 , 当即报警 。 接到报警后 , 办案民警迅速赶到该收购点 , 只见地上到处是死狗 , 臭味刺鼻 , 后面的仓库里还储藏着大量的冷冻狗肉 。 经过排查 , 一条“供药、毒狗、卖肉”的“毒肉链”浮出水面 。
如皋法院一审查明 ,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间 , 沈某单独或伙同沙某等人驾车至如皋、通州等地 , 多次使用琥珀胆碱毒针或氰化钠毒饵非法毒杀狗共计5.4余吨 , 随后两人经过层层分销 , 让“毒狗肉”流入市场 。
另经查 , 王某将其位于如皋市石庄镇的住宅租给沈某用作屠宰场 。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 , 其明知沈某所销售的狗肉系非法毒杀 , 仍根据沈某的安排将已扒皮、去内脏的1吨毒狗肉运送至如皋港高速路口进行销售 。
根据沈某等三人的供述及相关账簿记载 , 法院认定沈某、沙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分别为50160元、10800元、2000元 。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沈某、沙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由于三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 , 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给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的损失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 可以支付销售款十倍的赔偿金 。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 被告人王某不服 ,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
“在随机抽取的狗肉样本中含有琥珀胆碱或氰化物成分 , 这些化学品或药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 , 属高毒物品 , 人一旦食用了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有毒肉制品 , 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何忠林介绍 ,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备的针对狗肉的检疫标准 , 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狗肉产地不明 , 狗肉在缺乏检疫的情形下 , 除了可能含有琥珀胆碱或氰化物等高毒成分 , 还极可能携带寄生虫、狂犬病病毒等致命有害物 , 因此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 , 市民要谨慎购买、食用 。
通讯员张蓉蓉 古林 采访人员王玮丽
【『 如皋』非法毒杀狗五吨多并售卖 如皋3人同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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