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再谈( 二 )


因此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2012/03/19
综上所述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 。 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 所以 , 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

中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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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 ,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所称的合理支出 ,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扣除 , 哪些不可以扣除?笔者总结如下:
1、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在租赁费用进行体现)三、关于私车公用的几点建议:
1、公司与车主应签订租赁合同 。
若无偿使用会引起税企业争议 , 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核定其租金并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用途及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
以此证明费用的相关性 , 减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3、租赁费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 。
4、汽车自身的修理费、保险费等应由车主承担的费用尽量不列入租赁合同中 , 如车主有要求可在租赁费用中协商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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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主的涉税问题
1、车主取得车辆租赁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 又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第规定 ,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租赁服务 。 所以 , 车主租赁汽车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
2、如果车主是自然人 , 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1)车主为外藉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 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2)车主为本国个人:由车主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 企业没法定有代扣代缴义务 。
3、如果车主是自然人 , 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 不管是外籍个人还是中国居民只要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 , 财产租赁所得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 个人所得税 ,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所以 , 自然人车主取得汽车租赁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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