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再谈


现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 私人车主也逐渐增多 , 企业中“私车公用”的现象已非常普遍 。
关于“私车公用”的一系列税务问题也不断出现 。 究竟企业租用他人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主取得收入应如何纳税?墨子之前也写过“私车公用”的文章 , 但回过头来看看写得还不够细致 , 为了更好的解决“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 墨子再谈“私车公用” 。 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怎么去理解上述条文中的“其”?“其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购入时本身的进项税额呢还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相关的所有的支出进项税额?对些很多专家也解理不一 , 有的说是购入时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 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的说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相关的所得进项税额 , 包括购入时摩托车、汽车、游艇自身的进项税额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汽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 作为纳税人应当怎么理解?怎么操作?终于 , 今年的3月19日总局最终对其进行了解答:
问题号: 234475
提交时间: 2012/03/15
【中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再谈】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关于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请问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 , 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 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在以上项目中 , 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耗用的汽油及修理费进项税均不包含在内 , 税法采用列举法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 , 是否可以认为除列举之外的均为可以抵扣范围 。 条例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 但汽车所用于企业经营中的汽油及修理耗费是企业增值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 我们认为汽车用于企业经营所耗用汽油及修理费发生的进项税额应是可以抵扣的 。
以下是两个地方文件规定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 盼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 ,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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