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 二 )


“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 , 在经营中对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的避让义务 。 ”周锦明说 , 被告明知申请“牙博士”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 , 仍然将其登记为其核心字号并对外经营 , 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 , 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本案通过提升判赔额度 , 对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
采访人员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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