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
【『 知识产权』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手段 , 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 。 23日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度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这些案件普遍反映出南通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的基本导向 。 除了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 南通法院还积极探索使用惩罚性赔偿 , 严惩恶意、重复侵权行为 。 十个典型案件中 , 有的当事人被判实刑 , 有的则因侵权付出上百万元的高昂代价 。
假冒品牌商标牟利84万余元 , 被告获刑三年三个月
汤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 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 , 先后多次从多人处购买了假冒“东成”“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 , 又买来电动工具零配件 , 在其租用的厂房内组装假冒以上品牌的各类型号电动工具 。
经查 ,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 , 汤某陆续组装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 , 并先后销售给周某忠等人 , 非法经营额计79万余元 。 另 , 他在2018年3月14日被查获假冒“牧田”品牌的电镐300台 , 价值5.1万元 。 非法经营额合计84万余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45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汤某提起上诉 。 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巨大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 即便被告人有悔罪等情节 , 也不宜适用缓刑 , 应通过判处实刑 , 惩戒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 ”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周锦明说 , 本案依法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处罚 , 充分反映了南通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 , 借此也告诫市场经营主体必须诚信经营 ,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 否则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 。
重复侵权被诉 , 某家纺厂被判惩罚性赔偿
2019年5月 , 罗莱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经公证取证发现 , 崇川区某家纺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商品 , 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遂将该家纺厂告上法庭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崇川区某家纺厂在1688网站网页上宣传销售的两款家纺产品在外包装、吊牌上分别使用了3种标识 。 这些标识与原告相应的注册商标一致 , 其所售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同一类别 。
事实上 , 崇川区某家纺厂已不是“初犯” 。 早在2016年 , 该厂就曾因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 被判决停止侵权 ,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周锦明说 , 本案中崇川区某家纺厂是典型的重复侵权 , 法院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
据此 , 通州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
傍名牌搭便车 , 一诊所被判赔偿百万余元
苏州某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7年4月获得注册商标 。 经过长期的发展 , 目前已成立22家连锁机构 。
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 , 其在经营场所店外招牌上使用了“牙博士”“牙博士口腔”字样 , 并将苏州某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列为自己的连锁机构进行对外宣传 。
苏州某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发现后 , 以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 , 将其告上法庭 。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构成侵权 , 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5万余元 。 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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