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些醉驾案例,如果还有人再犯 就真的令人无语了( 二 )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卜某某与禹某某饮酒后,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卜某某提出驾驶禹某某的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虽明知卜某某大量饮用白酒,禹某某仍同意出借该车辆 。之后卜某某驾车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受损 。经检测,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mg/100mL,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3.6mg/100mL 。案发后,卜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祝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2019年1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禹某某明知卜某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卜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禹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饮酒并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因为如果没有机动车,醉酒人员当然无车可驾,也就不构成犯罪 。提供车辆的人员虽然不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用无异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提供犯罪工具的共犯 。
典型案例四
酒后帮妻子倒车发生碰撞,怎么办?
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4日晚9时许,周某某和妻子与朋友聚餐并饮酒,后由其妻驾车返回 。由于其妻无法准确将车驶入车位,周某某便“自告奋勇”,替妻子倒车入位 。不料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 。案发后,周某某与被撞车主达成赔偿谅解 。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35mg/100ml 。
由于该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被告人有事前违法认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019年11月4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典型意义】
酒后短距离行驶、挪动车位过程中也可能发生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从而涉嫌危险驾驶罪,广大驾驶员不能心存侥幸,要牢记法律底线 。
通讯员 扬检宣 采访人员 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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