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你正确维权了吗?泉山法院公布5起典型案例!


你正确维权了吗?

泉山法院公布5起典型案例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 , 泉山法院于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 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泉山法院一年审574件理劳动争议案件
2019全年 , 泉山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74件 , 同比下降21.27%;审结489件 , 同比下降23.5% 。 已审结案件中 , 判决254件 , 调解127件 , 撤诉98件 。 从收结案数量来看 , 运行态势较为平稳 。
案例一:工时制工作有加班费吗?

【案情】沈某为某建设公司员工 , 在公司从事铆焊工作 。 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 , 甲方(用人单位)安排乙方(劳动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 沈某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中班与白班 , 两班工作时长均为8小时 。 2018年6月21日 , 沈某通过EMS向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 。 2018年6月25日 , 沈某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请求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日加班工资差额 。 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沈某的加班工资的请求 。 某建设公司认为 , 沈某与公司签订合同时 , 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 故不应该向其支付工作日及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 。 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 向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 , 某建设公司认为沈某从事的为机修工 , 其机修工工种获得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但结合全案证据材料 , 沈某本人从事为铆焊工作 。 而某建设公司并未就铆焊工这一工种报批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 , 故对某建设公司要求认定沈某从事的是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工作而不向其支付加班费的观点 , 法院不予支持 。

【说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 , 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 ,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 需企业报经当地劳动保障局批准 , 未经批准 , 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 本案中 , 法院经查实沈某从事的是铆焊工作 , 而某建设公司仅对机修工这一工种申请了综合计算工作时报批 , 故法院驳回了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 值得提醒的是 , 即使是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 ,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 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 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案例二: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能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案情】某通信公司与周某于2016年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 约定周某从事客户部经理工作 。 2017年 , 某通信公司与周某又签订一份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 约定年度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 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 甲方(公司方)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 该份合同到期后 , 某通信公司向周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 。 2019年2月 , 周某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请求裁决某通信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市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诉求 。 某通信公司认为 , 周某不能胜任其岗位 , 其考核排名未能达到公司约定的标准 , 故不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周某则认为其在2004年至2018年在某通信公司考核一直是优秀或称职 , 不存在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 。 某通信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 , 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周某已经连续两次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且劳动者没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 续订劳动合同 。 某通信公司以周某存在违反《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 故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但某通信公司提供的周某考核等级为合格 , 虽然出具了部门反映周某工作消极的材料 , 但不能够得出周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 。 某通信公司以周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

【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要形式 。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 , 为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 同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本案中 , 周某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在没有违反《劳动法》其他条件情形下 , 周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案例三:

未办理好入职手续但有劳动事实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吗?

【案情】朱某某经某销售部经理介绍至某酒吧找工作 , 后加入酒吧销售人员微信工作群 , 开始在酒吧从事销售工作 。 工作群发布开台、点名、奖励、惩罚等工作安排、要求信息 , 朱某某每日均予以回应 。 十七天后 , 朱某某夜里三点多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 。 酒吧否认与朱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称朱某某曾不定期的到过酒吧只是为了解工作流程、环境 , 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满足工作岗位需要 , 朱某某没有接受酒吧的面试、指纹录入及入职手续办理 , 也从未在酒吧处领取过工作报酬 。 其父亲朱某多次与酒吧方协商未果 。 后经劳动争议仲裁 , 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朱某某与酒吧存在劳动关系 。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 , 通过工作群聊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看出朱某某为应聘之需至酒吧 , 后接受酒吧的工作安排、考勤、奖励 , 为酒吧提供劳动 , 期间还应酒吧要求提交照片、身份证以办理上岗证 , 因此可以认定朱某某在酒吧工作的事实成立 。 酒吧尚未为朱某某办理好入职手续、未发放工资 , 均不能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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