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网■百度网盘侵权案、“鬼吹灯”版权战……江苏这十大案例很有看头( 五 )


2009年9月,张牧野在《南方都市报》开设专栏,以“天下霸唱”的名义陆续创作、发表《牧野诡事》(在报纸上使用的名称为牧野之章) 。2015年6月10日,张牧野(甲方)与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张牧野将《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文字作品的改编权等权利授权许可乙方行使 。2015年6月15日,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内容与张牧野、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间签订的《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一致 。2016年1月15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甲方)与东阳公司(乙方)签订《超级季播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联合投资协议》,约定超级季播剧的名称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第一季(暂定名,最终以实际播出为准)等 。2016年11月16日,张牧野、东阳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暂命名)系经原小说作品《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作者、即小说作品的唯一原始著作权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合法授权,由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联合投资、制作 。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徐州分公司)认为,其与玄霆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了《鬼吹灯I》《鬼吹灯II》(以下简称《鬼吹灯》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 。《鬼吹灯》系列作品首发于“起点中文网”,获得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知名商品;作品名称“鬼吹灯”与该知名商品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和联系,为特有名称 。张牧野在授权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未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人的许可,在《牧野诡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作为涉案影视剧的制片者,在影视剧的名称中使用“鬼吹灯”标识等,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张牧野、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彼此间具有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爱奇艺公司在涉案影视剧的宣传中大量使用“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爱奇艺公司同时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综上 。法院判决: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爱奇艺公司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150万元,东阳公司、张牧野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合理开支8万元;驳回玄霆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鬼吹灯”系列知名作品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问题,被评为2019年十大娱乐法案例之一 。本案中,玄霆公司与本案被告之一张牧野签订有关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张牧野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财产权 。经过玄霆公司的商业运营,“鬼吹灯”系列小说获得了极高市场知名度,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 。于是,市场上一些主体纷纷利用“鬼吹灯”标识的影响,争相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
本案的判决,划清了著作权法领域作者的创作贡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将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业贡献的界限,体现了促进互联网环境下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促进网络原创文学合法商业模式发展、促进作者、网站、平台等相关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基本价值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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