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网■百度网盘侵权案、“鬼吹灯”版权战……江苏这十大案例很有看头( 二 )
此后,曹新华遂以濮凤娟侵害其画作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濮凤娟依画制作苏绣行为侵犯了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但濮凤娟用多种丝线和各种针法制作苏绣尽管题材来源于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但苏绣作品明显区别于曹新华的绘画作品,体现了其独创性,濮凤娟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 。法院判决濮凤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22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曹新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绣品侵权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 。本案判决明晰了绣品与作为绣品绣制基础的底稿之间的关系,兼顾刺绣艺人与底稿作品作者的利益诉求,在依法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肯定和保障了刺绣艺人的刺绣再创作所付出的劳动,为刺绣艺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确了规则,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刺绣传统文化及刺绣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案判决明确了:
1.刺绣艺人对于自身绣品享有著作权 。在本案审理之前,未经底稿作品作者同意在底稿基础上绣制的绣品能否产生著作权一直存有争议 。判决明确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表达方式 。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 。即便苏绣作品系以画作为底稿,但经过刺绣艺人对造型、色彩、针法等因素的选择与创作,应当认定为进行了艺术再创作,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形成了与底稿画作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即绣品 。因此,绣品应当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
2.刺绣艺人未经底稿作者同意制作苏绣绣品属于侵害他人改编权的行为 。判决明确依底稿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其实质是对画作作品实施了改编,侵害了他人作品改编权而非复制权 。二审判决还指出,在改编人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别于在先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特有表达要素、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以后,即便改编作品和在先作品之间仍然存在着“实质性相似”的情形,但是改编作品给予普通受众所呈现出的欣赏体验和感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在先作品,亦非对于在先作品原样或基本原样“再现” 。
3.要考虑底稿作品在绣品中的价值贡献并参考其他多种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 。本案为审理此类案件确定底稿作品在绣品中的价值比例积累了实践经验 。法院认为,因绣品制作的特殊性,市场上刺绣大师和普通绣娘的绣品价格悬殊很大,且一幅刺绣作品的价值决定于原画作贡献还是绣娘再创作贡献,不同绣品双方的贡献率也是个动态比例 。因此,考虑赔偿额时,应该综合考虑画家在绘画界的知名度、绣娘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创造性劳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 。
3.用户上传侵权文件百度网盘不构成侵权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授权 。2017年3月~12月之间,焦点南京分公司通过多份公证书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中存储有《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集等内容,且可以通过“公开”或“加密”方式创建分享链接进行分享,还可以通过离线下载方式进行下载 。2017年4月10日,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焦点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7日内彻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侵权文件,断开、删除此类侵权文件的分享链接,并不得通过百度网盘服务器向互联网用户以上传、下载、分享或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离线下载等方式提供此类侵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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