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哥出车祸受伤,出租车公司要担责吗?
法院: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讯 出租车司机张某2018年9月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 , 之后 , 他将自己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了 。出租车公司则称 , 和张某之间是承租关系,不应担责 。日前 ,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性 , 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事情要追溯到几年前 , 早在2014年11月 , 张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一份 , 约定出租车公司提供一辆出租车给张某用于承租经营 , 出租车及营运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 , 张某仅享有车辆经营使用权并每月交纳承租金 , 租期五年 。
合同签订后 , 出租车公司提供一辆出租车给张某用于经营 , 给张某发放了某出租车公司的服务卡和工作服 。张某对外以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 , 并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某出租公司交纳承租金 。某出租车公司按照交通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 , 对张某进行安全培训和出租汽车营运管理 。出租车公司不对张某进行考核 , 也未要求张某遵守出租车公司的规章制度 , 张某自行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
张某2018年9月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 , 发生事故受了伤 , 张某认为 , 他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并把公司告上法庭 。
法官提醒 , 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隶属关系 。判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首先看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还是承租合同 。如果签订的是承租合同 , 则需要看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 , 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 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 需从多种条件来判断 , 包括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等几个方面 。(石易)
【『劳动关系』的哥出车祸受伤,出租车公司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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