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号大赢家』《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开始征求意见 新一轮车险费改渐行渐近( 二 )


现行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范围各地区不相同 , 新一轮的改革方案中 , 并没有对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折扣系数范围 , “13精”推测 , 这多半是将通过基准纯风险保费的调整 , 来实现地区间费率的调整 , 拉平各地区的标费赔付率 。
现行各地区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
自主定价试点地区:广西、陕西、青海;
四川:自主核保系数范围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范围0.65-1.15;
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厦门:自主核保系数范围0.7-1.15;自主渠道系数范围0.7-1.15
深圳:自主核保系数范围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范围0.70-1.25
天津、河北、青岛、新疆:自主核保系数范围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范围0.75-1.15
其他地区(除广西、陕西、青海之外):自主核保系数范围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范围0.75-1.15 。
重点5: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 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 , 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 , 并重新向银保监会报备 。
且除银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重新报备产品或保险公司精算假设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 , 原则上保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3个月一次 。
从精算管理的角度 , 费率回溯是常规性的工作 , 是精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点 , 其实是想约束各家公司费率不要乱报 。
如果实际偏离报备的精算假设太多 , 需要重新报备 , 并且正常情况下调整还不能过于频繁 , 这也是为了为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 破坏保险市场合理秩序 。
总之 , 监管是为了让各家能够更加理性的经营和竞争 。
重点6:明确了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依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 , 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基础 , 在每季度末对所有未满期保单逐单测试保费充足性 , 并按照规定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 且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不得低于以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基础测算的金额 。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 , 以后你做的每一单业务 , 在季度末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候 , 都需要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 , 且测试的依据不再是以你自己的精算假设为依据 , 你还需要用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进行测试 , 且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不得低于用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进行测试所得到的结果 。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 , 目前的准备金评估公司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计量单元 , 这一规定之后 , 商业车险的计量单元一下就到了保单层面 , 这无论是对基础数据还是对系统都有了一个更高的要求 。
举个例子 , 假设目前商业车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时 , 采用的是整体测试保费充足性 , 可能并不存在保费不足准备金 , 因为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会将逐单的剩余边际和保费不足进行一定程度的抵消 。
这一规定正式实施之后 , 尾部高赔付率的业务一部分可能将会有保费不足准备金 , 因此行业商业车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概率可能会增加 。 实施的当年可能对行业该年的利润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
重点7:凸显总精算师职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车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 , 切实履行责任 。 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 , 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 , 总精算师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 总精算师未及时报告的 , 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2020年财险行业刚落实总精算师制度 , “征求意见稿”就将总精算师的职责更加明确出来 , 也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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