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网络直播带货 应自带法治“基因”


[人民法院报]网络直播带货 应自带法治“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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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方兴未艾 , 更应从肇始之初就刻上法治的烙印,以法治规范行业发展,以法治支撑巨大的商业流量,唯其如此,方能各方共赢、行稳致远 。
近日,央视著名主播朱广权和口红一哥李佳琦同框,带来了一场“谢谢你为湖北拼单”的公益直播 。 这个被观众称之为小朱配琦的带货组合,吸引了1091万人观看,累计卖出总价4014万元的湖北商品 。 为时2小时的直播,使十几种因疫情防控导致销路不畅的湖北特色食品上架即售罄 。
如今,电商直播带货已然成为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也是平台经济的组成部分 。 据统计,2019年电商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338亿元,预计2020年行业规模还将继续扩大 。 “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模式,可以灵活扩大就业空间,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 , 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了销路 。 随着直播平台的快速崛起 , 网红带货也成为各大平台最重要的流量和销量驱动 。 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网络大大提升了资源和信息的流速,使得直播带货的热度和认可度被大大提升 。
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直播带货的繁荣景象 , 一些乱象却也在潜滋暗长 。 比如 , 有的带货者虚假宣传 , 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有的带货产品质量低劣 , 属典型的“三无”产品;有的则是对消费者的退货、投诉之类请求 , 想方设法拖、推、赖 , 消费者维权成本极高 , 等等 。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2019年“双十一”期间消费者维权进行的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显示 , 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发当年“双十一”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原因之一 。 直播带货从本质上说是信任经济,从业者的守法、诚信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 。 如果任由这些乱象蔓延,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将造成巨大的损害 。 因此,直播电商从萌芽起步到当下的飞速发展,绝不能忘记担起相应的责任 。
作为直播带货商业形态的“灵魂” , 直播带货者本人首先要有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 。 担责任,要以守法为前提 。 由于直播带货者的身份具备了广告代言人或广告发布者的特征 , 应受广告法的规制,其行为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 广告代言人包括了“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这也适用于网络主播 , 直播带货产品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 查阅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 核实广告内容 。 再比如 , 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 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带货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 , 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 。 比如 ,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然人进行代言需要对代言产品真实吃过或用过 , 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 , 代言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 最典型的就是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责任” 。 此外,还要接受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 此外,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电商交易模式,直播带货者自然也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
作为直播带货经济的直接受益者和最大推手 , 各大电商平台更要有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 直播带货者不但给平台带来了流量,也带来了经济效益 。 同时直播平台扮演着市场规制者的角色,在事实上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公共职能, 当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直播平台自然难以推卸责任 。 因此,平台不能只有资本思维,必须增强法治意识 , 依法依规运营,对维护网络销售秩序履行好主体责任 。 平台应对售卖的商品严格审核把关, 对违法违规内容严加惩治 。 比如 , 对关系到消费者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商品 ,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 , 或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未尽到义务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总之,平台应借助自身的数据优势和管理权限,深度参与互联网发展共治 。 如此,才能净化直播平台,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 若平台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 , 即便其用户量再庞大、商业模式再讨巧 , 也终将行之不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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