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是否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本来运营商是有普遍服务的义务,几年前搞村通工程,每个行政村必须通电话,也是政绩工程。这个村的情况,是村民不让运营商提供服务,还剪断电缆,运营商不再提供服务没有任何问题。不追究村民破坏通信设施的责任已经算好的了。这几年运营商饱受基站建设受干扰之苦,不让架天线,只好用伪装天线,增加投资不说,给网络优化带来很多困难;有时基站建好了居民阻挠不让搬设备进去,只能废弃,甚至要把基站设备搬走都不允许。然后信号不好照样投诉。这件事也算出了一口恶气,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运营商只能另找站址。
■网友
这问题是拒绝服务吗?这是村民恶意破坏通信基础设施,应该入罪的!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网友
我理解的答案是:不能。首先说一下该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涉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同时客观上还有物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运营商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或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运营商在处理该事件的手法上明显有问题,没有按照电信运营商基本行政法规电信条例向有关政府部门请求协助,而是采取中断接入服务等违法行为达到“以暴制暴”的效果。因为运营商是依法设置的,有行政义务的主体。而不仅仅是提供服务的商家。在处理相关事件的处理上,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附: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运营商是否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网友
当然有权了,运营商也是企业,遵循交易自愿原则,这就不错了,运营商没报警追究破坏线缆人的法律责任就不错了。
■网友
刁民也是刁出了一个新的高度
■网友
当然有呢!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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