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作协议时对方支付的补偿款是否需缴税
既然“以员工名义加入该公司”,应该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网友
我觉得首先涉及到《合作协议》性质认定的问题,因为没看到合同,不好做判断是否具有法律上“劳动合同”的性质,那我分情况讲:若该《合作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我个人认为,这笔补偿款应当类似于一般合同中解除后解除方给予对方的经济补偿,应当正常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合作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本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规定和计算方法请见引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发布的财税157号文件《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国税发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
所谓补偿款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损失的补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收入,不应纳税。一般经营,财产,劳务,投资等所得收入是应当纳税的。
■网友
应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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