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内容才能算作是数字遗产,价值怎样评估( 二 )


  个体网络数字财产的归属
  现有理论大都认为网络数字财产应属于网络服务商。其理论的基础,一是网络环境必须由网络服务商来维系,个体最终用户不能左右整个网络环境,如网络数字财产归属于个体最终用户,则网络环境提供者的利益难以平衡。③二是个体最终用户付出的金钱或劳动只是其享受服务的对价。④另外,对个体最终用户的注册信息的法律属性予以忽略。对于第一点我们应该这样认识:网络环境区别于网络环境提供者提供的环境,网络环境是网络环境提供者和参与者共同营造出来的,二者是共生关系,而非依赖关系。参与者的多寡直接决定了一个网络环境能否长期存续下去。因此,二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对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应对等。第二点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用户付出金钱或劳动获得相应的服务,看似公平,实则二者不具有对价性:就价值而言,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或网络服务商达成最初协议之后付出的金钱或劳动远大于享受到的服务。简单地把二者等值化,对个体最终用户是不公平的。
【哪些内容才能算作是数字遗产,价值怎样评估】   个体最终用户不论以何种合法方式取得数字财产,都可最终归结于劳动。劳动既是人类生存、繁衍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条件。劳动使得“物”从共有状态转为私有状态,从而确立劳动者对“物”的财产权。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对网络数字财产的归属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在网络世界中,以个体最终用户劳动开始为节点划分为两个时间段。之前为网络环境提供者这一网络世界的“上帝”安排的“自然状态”,之后为个体最终用户在“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的过程。也就是说个体网络数字财产都是脱离了网络世界“上帝”安排的“自然状态”而成为留有人类劳动印记的“人为状态”的物,是个体最终用户通过个人劳动、真实财物付出、市场交易等手段创造或取得的,不论哪种方式都是与个体的劳动分不开的。个体最终用户理应享有其财产所有权。
  个体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保护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厘清网络数字财产的权属之后,继承时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遗产的范围以及可能出现的遗产分割。   个体数字遗产的范围确定。个体数字遗产的范围可以从其取得方式来确定:原始取得。个体网络用户通过投入自己的劳动和金钱直接使数字产品从最初的自然状态转变为人为状态,从而获得数字产品的财产权。这一方式类似于有体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可称之为数字财产的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个体网络用户通过现实交易,有偿或无偿获得他人的数字财产,这一方式类似于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可称之为数字财产的继受取得。不论哪种方式取得的数字财产都应该划定在遗产范围之内。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他人在不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追踪并获取被继承人的上述数字财产将十分困难。就现阶段来说,如果一个人希望自己去世后自己的网络数字财产能被合法继承、处理,最好方式就是立遗嘱。遗嘱应详细说明拥有哪些网络数字遗产,包括账户名及密码,如何处置账户本身及内在的数字信息等。近年来,随着网络遗产话题的展开,已经出现为网络遗产“继承”服务的相关网站,一批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门网站也应运而生。
  个体数字遗产的分割。遗产的继承往往面临遗产的分割。由于网络数字遗产的无形性,不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实物分割。在遗产继承中如何对其分割是一个难题。在不能共有的情况下,可行的方法是对数字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将其换算成现实中的货币后再进行分割。现阶段存在两种数字财产价格确定模式:一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一方所确定的价格,即所谓的官方价格。其弊端是价格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运营和利润状况,并且由于数字财产归属于个体最终用户,由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一方来定价也是不合理的。二是个体最终用户的离线交易价格。其弊端是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其真实价值与市场交易价值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以上两种方式都不能作为确定数字财产价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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