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立信会计师所4个月领5警示函 鼎龙文化年报审计违规( 三 )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2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603290.SH)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二、政府补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决定对杨志平、瞿玉敏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规定: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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