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新房屡俢屡漏水 开发商竟怪业主长期未入住
徐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 本想着可以改善居住环境 , 没想到麻烦却接踵而来 。 面对房屋漏水等多出问题 , 开发商敷衍搪塞 , 经多次维修后仍然未能修复 。 近日 ,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80余万元 , 以及赔偿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房屋重置价格损失等合70余万元 。
【#开发商#新房屡俢屡漏水 开发商竟怪业主长期未入住】因为这些开发商口中的“小问题” , 法院为何会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如何认定的……
烦恼:新房漏水 , 开发商称原因是长期未入住
住进新房后 , 因为发现这套房屋存在厨房烟道顶部漏水、烟道和墙之间裂缝、南阳台铁栏杆生锈等多处问题 , 徐先生收房后先后三次向物业反映 , 物业公司将上述问题转交给房产公司 。 前两次施工方还前往维修 , 但后来房产公司却声称徐先生反映问题后就长期离家 , 缺少对房屋必要的养护、维护 , 即使存在上述现象 , 也无法确定是否就与房屋质量有关 。
徐先生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 , 无奈只能将房产公司诉至海安法院 , 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 法院实地查勘发现墙面渗漏确实存在 , 遂释明徐先生申请鉴定 , 徐先生申请鉴定后 , 鉴定机构认为房屋确实存在渗漏等质量问题 。
接到诉状后 , 房产公司向法庭提出抗辩 , 认为徐先生反映给物业的问题属于一般质量问题 , 部分问题可能因长期未入住 , 欠缺必要的维护造成 , 部分内容已超保修期 。 对于现存的小问题 , 房产公司仍然同意继续维修 。
对于徐先生主张房屋经维修后仍存在漏水、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 , 房产公司认为 , 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现有的问题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 司法鉴定意见也未发现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 故此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结构等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 , 徐先生无权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
法院:敷衍搪塞消费者 , 可选择解除合同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 对于商品房的买受人 , 合同赋予的解除权原因并非单一的原因 。 具体到本案中 , 房屋存在主体或基础等严重质量缺陷固然可以援引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 , 但并非是唯一解除原因;房屋其他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 也可以由当事人援引并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商品房的防渗防漏质量保证期限为5年 , 而且该期限并非不变期间 。 本案中 , 徐先生5年来多次向房产公司主张渗漏缺陷 , 房产公司也几次维修 , 但渗漏现象依然存在 , 房产公司并未实际采取维修且维修满足居住要求 。
另一方面 , 法律虽然规定质量缺陷由开发商维修 , 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开发商缺失诚信、不真诚履约的情况下 , 买受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救济方式 , 不再要求开发商维修而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法院认为 , 本案房产公司不积极维修案涉房屋 , 敷衍搪塞消费者 , 对于已经出现的质量缺陷不作认真的整改 , 作为消费者的徐先生在取得相关证据后 , 完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 不再给房产公司继续履行的机会 。
判决:返还、赔偿150余万元 , 二审维持原判
据此 , 海安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徐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判令开发商返还徐先生购房款80余万元 , 赔偿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房屋重置价格损失等合70余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承办法官表示 ,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是房屋 , 是购房者乃至整个家庭的重要财产 ,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的法定义务 。 本案的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对于不诚信的行为 , 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企业更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责任和担当 , 诚信经营 。
(实习编辑: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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