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深圳:无人驾驶车辆路测1000公里无违章可载人试验( 二 )


测试主体需要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
意见稿明确 , 申请开展载人应用示范、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应用示范的主体、车辆、驾驶人及安全员应首先满足《实施意见》中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的要求 。 在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基础上 , 申请开展应用示范需满足《应用示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 统一安装车载终端 ,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 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研究同意 , 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 , 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工作 。
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或责任事故 , 应用示范主体应立即制动并暂停所有应用示范计划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注明条款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事故认定结果决定恢复或取消其应用示范资格 。
《应用示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 无人驾驶汽车载人载货应用示范道路不局限于已公开的首批开放道路 , 对应用示范主体提出有应用示范需求的其他道路 ,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尽快纳入开放道路目录 。
龙岗融媒编辑 钟海润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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