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男子转账情人30余万妻子追索 法院:赠与无效应全返还

【『情人』男子转账情人30余万妻子追索 法院:赠与无效应全返还】余杭的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张先生与一王姓女子结识 , 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恋情关系 。
两人相识期间 , 张先生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汇款 , 金额总数较大 。
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 , 一纸诉状告到余杭法院 , 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
婚姻中一方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 , 他(她)的配偶能否索回?
法院认定赠与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 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外恋期间 , 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 , 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 , 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 。 其间 , 配偶李女士一直不知情 。
庭审中 , 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 , 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 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这一主张 , 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 法院认定 , 张先生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 , 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 , 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 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 , 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 , 具有不正当性 。
综上 , 法院判决 , 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 , 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可不可以要回来?
?配偶可向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返还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说 , 如果是已婚人士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 , 配偶有权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 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
第一 , 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 侵犯配偶财产权 。 其次 , 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 属于无效行为 。
?类似的判例 , 杭州之前也有过
2018年5月24日上午 , 位于杭州市中心的武林壹号的某房被滨江法院强制腾退 , 这套房屋约300多平方米 , 市价3000余万元 , 背后是杭州“股神”封某的一笔“感情债” 。
据悉 , 2014年 , 已婚的封某结识了女子龚某 , 两人陷入热恋 , 发展为情人关系 。 之后一个多月里 , 封某陆续向情人汇款3000余万元 。
而龚某就是用这笔钱 , 全款买下了武林壹号的一套房子 。
2016年 , 事情被封某妻子发现 , 她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 将龚某和封某告上法庭 , 要求归还全部赠与资金并支付利息 。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被告封某未经妻子同意 , 擅自赠与被告龚某3050万元 , 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 赠与行为无效 。
因此 , 滨江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封某305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 并要求被告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
谈恋爱期间
赠与的财产分手时能不能要回来?
?520、1314、3344等特殊意义金额交付后不可要求返还
祝双夏律师说 , 未婚时的赠与不应当返还 , 除非款项属于彩礼 。
和赠与婚外第三人不同 , 男女之间的正常恋爱交往就是普通民事主体的关系 ,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利 , 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 。
生活中 , 为表达爱意向另一方赠与的钱物 , 双方家庭礼节性交往而互相赠与的钱物 , 见面礼、伴手礼、年货等人情往来等等 , 都是一方基于恋爱关系、巩固恋爱关系、促进亲密关系等目的给付对方的单纯赠与行为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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