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南通华强城,这钱收得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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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 , 南通华强城4.2期业主 , 接到开发商深圳华强(南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短信和电话通知:相关楼宇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已办理完毕 , 已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条件 , 通知业主预约办理 。 全款购房业主到售楼处领取发票和相关材料 , 自行到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 但是贷款购房的业主被要求去南通爱心房产办理相关办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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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房业主向爱心房产了解相关事宜时 , 被告知除收取80元工本费外 , 还要另收取300元代办费 。 并被告知当初购房合同对此就有标注 。
业主们纷纷找开发商 , 对方回答:楼盘已近尾声人手不够 , 所以请第三方办理 , 合同上也有标注 。
业主对此感到非常诧异 , 翻开购房合同 , 第六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 , 第2点标明: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 , 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 必须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 , 乙方承担相关所有费用 。
乙方应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 , 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 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 向甲方预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测绘费、产权代办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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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认为:产权登记原本可以自己办理 , 是因为开发商担心贷款业主不将产权登记部门给予的不动产登记抵押证明交给开发商 , 从而导致开发商无法解除与银行的临时担保 。 即便开发商要求贷款业主必须由甲方和甲方指定的代办单位统一办理 , 但代办单位收取的代办费不应由业主承担 , 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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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走天下》节目认为:该购房合同违背了《合同法》契约自由精神 , 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自由选择权 , 消费者可以选择自行办理产权登记 ,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在甲方为乙方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 乙方应该及时办理并取得《不动产登记抵押证明》 , 且应在取得后三天内将《不动产登记抵押证明》及时交于甲方 , 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且向甲方提供他项权证 ,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 深圳华强(南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按揭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 , 有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的格式条款显得霸道 。 (南通交通广播采访人员 方越)
(编辑:褚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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