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每日一校丨延安大学 立身为公 学以致用( 二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延安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阅考生档案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第十四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 , 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 , 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 。 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 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与专业课同时达到录取线 , 按专业课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采用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 , 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
第十六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 。 征集志愿仍不足 , 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 , 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 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 , 可进行志愿征集 。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9〕1号)中的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中规定的增加分数项目和优先录取原则 。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 , 严格按照相关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则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 , 严格按照江苏省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 录取规则为先满足等级、后按分数排序 。 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 , 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 。 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 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
第二十条 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
第二十一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 ,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 复查不合格的学生 , 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 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 , 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 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 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 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华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等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 , 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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