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汽车以租代购,消费者谨防掉“坑”( 三 )
邹先生告诉采访人员,“这辆车是二手车,有一个原车主,挂靠在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现在说法是,因为这台车是以融租转融租,退不了款,这个合同执行不了,找中间人也一直拖延时间,说过一段时间再弄。”
根据邹先生所出示的租赁合同来看,上面写着如承租人想提前终止本合同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随后采访人员也联系了中间人了解情况。
中间人李先生告诉采访人员,“其实这辆车已经完成交易了,当时是我们带邹先生去签合同,中介方这边按照他的要求也和他的公司沟通好了,当时邹先生也在现场,钱也是当着他的面转给别的公司的。签完之后,具体事项应该是租赁公司和卖家负责的。但是现在卖家也回广西,我在湖北,一时回不来,要等卖家回来后再沟通。”
李先生还表示,刚开始公司是同意全部退款,后来因为一些事情反反复复地僵持,现在公司只同意退回3000元。因为这台车已经交了首付款,公司一般在签了合同实现交付后,就已经购买保险了。但是邹先生自己突然说退款,其中损失双方都应承担一部分。“现在也一直在和卖家积极沟通,让卖家有时间回来处理事宜。”他说。
汽车“以租代购”发展时间较短,很多消费者对于汽车“以租代购”不够了解,“以租代购”的核心是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必须还完租金后车子使用权才归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这种方式购车时,需要提前了解其中的风险。
目前汽车“以租代购”属于一种新业态,市场监管还不全面,消费者要多方面评估,尽量选择正规、风控严谨、规模和实力比较好的租赁公司来买车。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若是遇到骗子也会给公司造成一笔不小的损失,有些消费者打着购车的旗号将车开走后,拖欠租金,将车上装的GPS定位系统拆除,然后再将车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润。因此,无论消费者还是租赁公司,需要擦亮双眼,明确合同协议细则,合法合规交易。
未交租金,车辆被强行扣走
近年来,不少想要从事网约车行业的司机尝试“以租代购”模式,以较低的成本开上了网约车,以首付少量的车款,在租赁期按月支付租金和付清尾款的方式,令营运风险大幅降低。尽管准入门槛较低,但是随之而来的租金压力也把很多司机压得喘不过气,不少网约车司机因此被“套路”。而“以租代购”导致司机与租赁公司的矛盾升级的纠纷也曾被不少媒体争先报道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广西玉林人罗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起矛盾。罗先生在2018年2月1日向广东某商贷公司交付45000元后开走“海马牌”汽车,按照“以租代购”合同按月交付租金。后因罗先生未交租金“海马牌”车辆被该公司强行扣走,他认为该公司涉嫌盗窃。
罗先生表示,该商贷公司利用其辨识能力差、盲目信任他人的弱点,运用“以租代购”、“一车多卖”的手段套路自己,以购车消费造成欺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二审结束后,罗先生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然而经过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公司(出租方)与罗先生(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写明租赁标的“海马牌”汽车,月租单价1950元,起止日期为2018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7日。罗先生向该商贷公司支付3个月租金后,于2018年5月初因逾期交纳租金被该公司收回车辆。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判决该公司将多收保险金624.41元、月租押金1950元及保险保证金4500元返还给罗先生。至于GPS定位设备3000元及车款1000元,罗先生并无提供证据证明是由该公司收取。
罗先生再审申请所称另外交付45000元向该公司购买车辆问题,在一、二审中并未提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罗先生返还7074.41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罗先生的再审所提理由及请求,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在这起纠纷案件中,罗先生与该商贷公司各执一词,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罗先生表现出证据不足。在众多投诉案件中,许多矛盾来源都是由于协议的细则不够具体清楚,还有一些出租方为提高销量对承租方作出的只是口头承诺,事后又无法落实。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不能一味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任何口头承诺都应要求立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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