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连云港企业对外捐赠的特殊账务处理需做好
【连网】 (通讯员 安向锐 张天宇)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连续出台了第4、6、8、9、10号文等系列文件,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对外捐赠 。与传统的对外捐赠相比,疫情期间对外捐赠的税务政策上有哪些不同呢?为此,市工信局委托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连云港分所,针对企业对外捐赠税务政策在疫情发生前后的变化进行了重点梳理,为企业在做好公益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提出多种参考建议 。
一、传统的对外捐赠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它包含了以下信息:
1、对外捐赠的目的必须是公益性的 。如果企业对某个人、某个企业、某个机关的捐赠或赞助,不属于公益捐赠 。
2、对外捐赠的途径必须是公益性的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如果直接向受灾对象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
3、对外捐赠不能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
4、对外捐赠超过限额的,准予在以后三个年度内扣除 。这是2017年2月24日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际上是放宽了企业捐赠的额度 。
实例1:优至企业管理公司2020年和2021年预计年度利润均分别为50万元和40万元 。优至公司决定向贫困地区无偿捐赠现金10万元 。现提出3种方案:一是2020年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二是2020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三是2020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6万元,2021年再捐赠4万元 。
案例分析:
第一种方案由于未经特定的机构捐赠,所以捐赠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第二种方案2020年捐赠了10万,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6万(50×12%),另4万不能作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利润 。
第三种方案分两年捐赠,2020年捐赠6万,2021年捐赠4万,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
以上可见,第三种方案应缴企业所得税最少 。
二、疫情时期对外捐赠的特殊规定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中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
1、延长了公告适用范围 。第9号文公告发布于2020年2月6日,但该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本公告的施行日为2020年1月1日 。
2、对外捐赠的目的必须是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3、对外捐赠的途径必须是公益性的,但捐赠途径扩大了范围,增加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这一途径,而非任何医院 。捐赠给医院的非现金或其他物品,只能是应对疫情的物品 。
4、对外捐赠的限额没有了“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限制 。
5、对外捐赠不只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等都享受优惠政策 。
实例2:优至企业管理公司2020年和2021年预计年度利润均分别为50万元和40万元,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优至公司决定购买10万元医用物资无偿捐赠 。现提出3种方案:一是2020年2月直接捐给某灾区;二是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给某灾区;三是2020年2月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6万医用物资,2021年再捐赠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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