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重磅!海安出台十条政策举措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 物流】重磅!海安出台十条政策举措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文章图片

各区管委会 , 各镇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 , 根据省、市最新工作要求 , 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 , 全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 , 促进我市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特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支持对象
本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 , 以及参与生活保障、防疫物资供应的相关服务业企业 。
二、支持措施
(一)降低运营成本 。
1.减免服务业企业租金 。 对承租科创园、软件园、孵化器、楼宇园区等各类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免缴2个月租金;对承租专业市场等各类有形市场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含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2-3月与去年同期增值税差额的5%执行 。
2.减轻人力成本负担 。 在今年2-6月期间新招职工并对其缴纳社保连续3个月以上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 , 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支持企业稳工复产 , 对上年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 ,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参照《关于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海政发〔2020〕12号文件)执行 。
3.加强金融支持 。 鼓励各大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 , 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 加大新创办服务业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 对符合新创办服务业小微企业条件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具体参照《海安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海财社〔2020〕1号)执行 。 对省、市重点服务业项目(商业地产项目除外)在2-6月疫情期间用于复工的贷款 , 经批准给予专项贴息贴费扶持 。 贴息标准:按照2-6月期间实际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 。 贴费标准:在执行《关于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海政发〔2020〕12号文件)担保费率下调的基础上 , 对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 , 2-6月期间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20%的保费补贴 。 以上贴息贴费同一个项目不得超过50万元 。
4.优惠水价、电价、气价 。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物流运输企业及各专业市场今年2-6月用水价格 , 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用电参照《关于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海政发〔2020〕12号文件)执行;对住宿餐饮企业今年2-6月管道天然气价格 , 按照每立方优惠0.1元进行结算 。
(二)推动转型发展
【【 物流】重磅!海安出台十条政策举措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5.鼓励限上零售企业自营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交易 , 促进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开展“互联网+”业务 。 今年2-6月 , 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网络交易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 , 分别可享受各档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规上在线教育、文化、娱乐休闲企业 , 非实物商品销售额达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以上 , 分别可享受各档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
6.引导限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 , 支持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 , 开展线上订餐、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 。 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 , 今年2-6月网络销售额达8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网络销售额5%的奖励 , 最高奖励20万元 。
7.支持网上订单电商平台(网店、自营APP)本地末端配送企业 , 对该类企业(含直营配送的电商企业)今年2-6月本地累计配送每单10元以上单量达到10万单以上的 , 由企业自行申报 , 相关部门根据销售单量排出全市前十名 , 分别给予1-2名30万元、3-5名20万元、6-10名10万元奖励 。
(三)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8.对今年2-6月开票销售总额实现同比增长高于20%的税收前20强服务业企业(不含总部型、金融、房地产、政府平台等类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 对在2-6月期间进入规上企业库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总部型、金融、房地产、政府平台等类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 对今年2-6月新注册并进入限上贸易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
9.对疫情防控期间为市民提供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的大型或连锁超市、农贸市场 , 按照员工防疫费用50元/人 , 消毒费用经营面积1元/平方米 , 总额上限5万元给予防疫物资费用补助(享受补助的单位名单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绩进行审核确认) 。
(四)优化服务水平
10.提供便利办税服务 。 大力倡导服务业企业特别是总部经济类企业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的方式领用发票 。 对符合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可暂按需调整最大开票限额与数量 。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 中央、江苏省和南通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 海安遵照执行 , 同一类型奖励扶持政策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 涉及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 。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