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的版权八年,音乐人还要“听不起”多久?( 二 )
律师视点:署名是权利 , 付费是底线 , 尊重是前提
针对李荣浩八年维权事件及近期翻唱版权争议 , 记者采访了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峰 , 他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解读 。
关于署名权:朱海峰律师指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之一 ,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该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 。 李荣浩2013年所遭遇的“署名被替换为同事”的情形 , 若属实 , 已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直接侵犯 。 即便在当时法律框架下 , 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不好意思’四个字 , 显然不是一个专业版权公司面对侵权时应有的态度 。 ”
关于翻唱授权:针对以商业演出为目的的翻唱他人作品行为 , 朱海峰律师表示 , 翻唱涉及对“表演权”的行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 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 并支付报酬 。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 , 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 并支付报酬 。 “无论是歌手个人演唱会 , 还是综艺节目中的翻唱环节 , 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开表演 , 原则上都需要获得授权 。 仅标注原唱或原作者 , 并不能免除授权义务 。 ”
结语:从“听不起”到“付得起” , 还有多远?
李荣浩那句“听不起”的玩笑 , 戳中的正是音乐行业长期以来的结构性矛盾——优质内容值得被付费使用 , 但复杂的授权体系与高昂的交易成本 , 又让“合法使用”在现实中步履维艰 。
从八年前“只是个写歌的”不被尊重 , 到今天综艺舞台上对版权的“条件反射” , 李荣浩个人的身份变迁与意识觉醒 , 恰与华语音乐版权进程同频共振 。 这一进程有清晰的行业数据为证:2017年到2024年中国音乐版权行业市场规模从约33亿元增长至约4929.15亿元 , 其中数字音乐产业规模为1027.46亿元;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起开展“剑网”专项行动 , 2025 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年度著作权使用费收入达6.04亿元 , 较2024年增长26.6% 。 这些数据共同勾勒出华语音乐版权从重视不足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轨迹 。
只有当越来越多的音乐人敢于为自己的署名和作品挺身而出 , 当“下不为例”不再依赖个体的孤勇呐喊 , 而真正成为行业通行的铁律 , 音乐这门“生意” , 才有可能挣脱“听不起”的窘迫 , 在尊严中生根 , 在规范中长青 。
(新江北融媒体中心 李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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