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适时指出,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
赵旭东提到,民法通则80年代制定,考虑的是当时未成年人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 30年来 ,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6岁儿童对很多东西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可以从事一些简单的民事行为 。
若该规定出台,是否意味着,今后法院判离婚案件,只要是6岁以上儿童,就要询问其是否跟爸爸还是跟妈妈?赵旭东对南都采访人员表示,并非如此 。父母离异时孩子的选择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 而是一种很特殊的家庭关系情况,并不完全按照行为能力来确定,法院会根据孩子意见表达做出相应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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