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已然来临,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同时 , 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权益遭损害的购物经历 。
近期 , 济南的汪女士就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 。槐荫法院立案庭郭元龙法官审理该案后 , 认为消费者应获得10倍赔偿!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 , 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购买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5桶花生油的食品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 。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 。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
某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其次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 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 ,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 , 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
最终 , 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
【济南花生油,济南买花生油】转自: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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