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困难者抚养权能优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以优先考虑抚养权的归属 。
【法律依据】
【生育困难者抚养权能优先,具备哪些条件有优先抚养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蛘哂衅渌?焕?谧优?硇慕】档那樾?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具备哪些条件有优先抚养权的具备哪些条件有优先抚养权? 绝对优先抚养条件,是指父母本人具备的条件: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子女共同生活的 。
只有父母本人具备上述条件,才具有优先抚养权,这是绝对的优先抚养条件 。
优先抚养的条件
如果双方的抚养能力相似 , 法官在判决时无法确定具体抚养权的归属时,法律也有以下的具体意见 , 可以在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时予以参照,这些优先抚养的条件适用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现在好像做绝育手术的人不是这么多了,大多是在提倡计划生育初期有做手术的,他们和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样,应该优先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
第二种情况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
优先抚养权的行使应该考虑如下因素 。
第一,优先抚养权主张者的年龄因素 。
实践中优先抚养权主张者大多年龄较大,从生理角度讲这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因此,审判实践中要考虑优先抚养权主张者的年龄问题 , 防止年龄过大 , 或若干年后年龄过大而影响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现象发生 。
第二,优先抚养权主张者的体能状况 。
年龄较大者一般身体较弱,而身体较弱者的人不利于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实践中要防止优先抚养权主张者在年龄因素无影响未成年人之虞而体能状况不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现象发生 。
第三,优先抚养权主张者无重大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疾病 。对于优先抚养权主张者有此状况的,应不准予其行使该权利 。
第四,优先抚养权主张者是否夫妻双方均主张 。
实践中有的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主张优先抚养权 , 而另一方出于某种目的或原因并不主张抚养未成年人 。对于此种情况,应征询双方意见,防止一方同意而另一方反对的现象,对具有此种现象的也不应该支援优先抚养权的行使 。
第五,优先抚养权主张者的经济状况 。
实践中有的优先抚养权主张者经济拮据,其自身生活状况并不佳,如果再抚养未成年人则经济上更加困难 。对于此种情况,也不宜支援其主张优先抚养权 。第五,未成年人自身意愿 。对于达到一定年龄,其智力状况达到一定程度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反对优先抚养权 , 则也不宜支援该优先抚养权 。
第六 , 优先抚养权主张者和收养主张者双方条件的对比程度 。
如果双方对比,优先抚养权主张者所具有的对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综合条件明显不如收养主张者的综合条件的,且这种条件也不优于当地一般生活条件的 , 也不宜支援优先抚养权的行使 。
第七,收养主张者是否为特殊关系人 。
对于收养主张者为未成年人近亲属或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 , 一般也不宜支援优先抚养权的行使 。
想要小孩抚养权9826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修正 同日公布 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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