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是什么
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 , 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 , 有必要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金,从而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 。利改税改革分两步进行,最后扩展到整个税制改革 。早在1979年1月,湖北省老河口市的15户地方国营企业率先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试点 。随后,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数百户国营企业相继被列为试点单位 。国务院在总结试点经验,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多方面利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于1983年7月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利改税 。
新增利税怎么计算“利税”是利润和税收的合称,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税收方面的贡献 。
计算利税的公式:
1、成本费用利税率 , 成本费用利税率是指成本费用与实现利税的比率,即所得与耗费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2、成本费用利税率= 利税总额/成本费用总额X100%
3、成本费用利税率反映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一般来讲,成本费用水平低,则说明企业盈利(贡献)水平高;反之,成本费用水平高,则说明企业盈利(贡献)水平低 。值得注意的是 , 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盈利水平 。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
中国财政收入来源上,建立的以利税分离为基点的国营资产收入和赋税收入的双重收入体系 。1983年开始,中国实施了两步利改税,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国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再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调节税,建立起了以税代利 , 利税合一的体制 。
但是这种体制使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使国家的税种、税目、税率复杂化,甚至是“一户一率”;也不利于企业对生产资料、设备的节约使用,使企业的中间投入猛增,加工工业急剧膨胀;
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经各种暗流渠道泄漏转为社会分散资金和私人收入;造成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留成的差距悬殊 。目前,国家财政仍承担着积累资金 , 集中计划投资的重点建设任务,单纯通过税收渠道筹集资金是远远不够的 。
利改税的具体做法和意义利改税的背景和意义
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 。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 , 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 , 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 , 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 。
这项改革分两步进行实施:
步
1983年1月起实施,主要内容是
1、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利润按5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 , 所得税后利润 , 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自行支配;
2、上交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调节税形式上交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四种形式;
3、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其利润则按八级超额累进缴纳所得税,一档的为7%,一档的为55%,所得税后利润一般留给企业运用,国家只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4、国营企业归还固定资产借款时 , 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该借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
5、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实行盈亏包干 。
第二步
1984年10月起实施,包括两部分内容:
1、改革工商税制 。主要是取消工商税税种,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对工业产品除列出12个税目的产品实行外,其他工业产品和规定的农产品实行产品税 , 商业经营和服务业实行营业税,并设立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新税种 。
利改税是哪一年分类: 商业/理财
解析:
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 , 是国家参与国营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 。有时人们把利改税称为“以税代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必要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由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收,从而把二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 。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 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 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1.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2.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 , 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 。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 。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并存的格局 。第一步利改税实施一年多后,人们仍觉得它不是一种理想分配制度,因为价格不合理形成利润水平悬殊所带来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问题未能解决;几种利润上缴形式的上缴比例和数额很难定得科学合理;税后利润分配办法仍较纷繁 , 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等等 。因此 , 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 。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 , 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 。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 , 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 “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利改税作为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新型方式 , 在搞活经济 , 促进生产力发展,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与预算约束,强化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推动城市体制改革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如没有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 , 且调节税一户一率,似税非税;税前还贷口子越开越大等 。这些都不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不利于国家职能的体现 。随着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深入,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应实行税利分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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