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 , 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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