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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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