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国债交易规则


交易所国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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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资融券方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应事先向证券经营机构交存足额的融出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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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在确认资金已到帐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申报 。
申报方向为卖出(S),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年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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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证券交易所主机配对撮合成交 。
当天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 。
 (4)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有关交易规则从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划出融出资金,而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心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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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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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回购交易规则向融出资金方的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划回融出资金本息 。
【交易所国债交易规则】 (7)证券经营机构于第二天将登记结算机构划回的融出资金本息划到客户在其处开立的资金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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