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者毁约拉黑应届毕业生,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招聘者毁约拉黑应届毕业生,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一名应届毕业生在5月14日收到心仪公司的聘用意向后 , 在上海花费8000元租房 , 但却遭到招聘者的毁约和拉黑 。

经记者联系 , 当事人盘同学表示招聘者拒接电话 , 目前正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
据该同学表示 , 五月初HR约她进行面试 。
当时双方的沟通还不错 , 她认为这个岗位与自己的专业相符 。
招聘者随后发送了一份笔试题 , 待她完成后告知可以入职 , 并发来了聘用意向书 。
然而 , 盘同学查看聘用意向书时发现 , 上面只注明了试用期工资 , 没有写明转正后的工资 , 也没有公司的公章 。
对此 , 招聘者解释说待她上班后会在正式合同中明确写明 。
当盘同学询问时 , 招聘者的态度显得有些不耐烦 。
随后 , 当盘同学已经租好房子准备上班了 , 结果却被HR拉黑了 。

招聘者毁约拉黑应届毕业生 ,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事情到这里 , 估计读者也应该知道是谁的错了吧 。 我这里查询了一下相关的法律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维权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 ,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Offer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招聘要约 , 虽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 , 但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一旦劳动者接受并符合Offer中的条件 , 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
【|招聘者毁约拉黑应届毕业生,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Offer中的承诺 , 就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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