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为适应网络时代制定的一部数字版权传播法规 。 其中第七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 却较传统《著作权法》的规定有所限缩 。 该条规定 , 博物馆可以:1.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2.将数字化复制的作品向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提供 。 此规定将博物馆的合理复制权利向网络空间进行了适当延伸 , 规定了博物馆对于取得的捐赠作品或上述著作权仍属于作者的近现代美术作品 , 可以进行传统的复制 , 如喷绘、扫描等;也可以进行数字化采集加工并存储 。 但是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合理使用”较《著作权法》范围大大缩小了:在网络环境下 , 博物馆只能在“本馆馆舍内”将数字化采集加工的影像作品向服务对象提供(发布) 。 依据目前的法律界及信息界的解释 , “本馆馆舍内”通常就是指博物馆的局域网内 , 这就意味着国家博物馆对于还处在保护期内的近现代作品 , 以及在接受捐赠时未明确约定网络传播权利的作品 , 在数字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数字化采集加工存储(即数字化复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 但是这些作品数字化以后的影像在使用时是有法律障碍的 , 尤其是在Internet上传播发布 , 不论是否营利、是否收费均需要取得作者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 , 否则会有侵权的风险 。 因此 , 在利用这部分作品的数字影像之前 , 国家博物馆需要逐一清查其版权状况 , 掌握哪些是自有知识产权 , 对于当初在委托创作时已明确约定著作权权属关系的 , 可以进行出版使用、网络传播等;对于只有展览权、复制权的作品 , 在使用中其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 将这部分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生成的影像 , 其所有权和版权属于国家博物馆 , 但是因为这些作品隐含着原作者的权利 , 欲使用其影像 , 如自己出版或许可他人出版、拍摄、摄像或开发文创商品 , 以及在网络上发布传播等 , 都需要获得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 , 与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
五 文化创意产品中涉及的版权问题
世界各大知名博物馆在文化创意产品中均取得了一些经验 。 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内有6处商店 , 并在全美各地共有12家分店 , 馆内销售的图书有6000多种 , 销售的商品近20000余种 。 大都会博物馆的商店从一个小纪念品中心 , 拓展成为文化教育的延伸机构和重要的经费来源渠道 。 上海博物馆的商店专营中国古代文物的复制品、文化旅游纪念品和文物图录、艺术书刊 , 经销的文物、历史、艺术专业类中外图书达8000种 , 与观众兴趣爱好和生活馈赠密切相关的文化商品多达18000种 。 结合自身的特点 , 上海博物馆依托于本馆的馆藏 , 将文化创意产品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 , 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 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最热闹、最拥挤的地方是旅游商品超市 , 大至稀世藏品的复制品 , 小至邮品、书签、钥匙链、光盘、磁带等 , 应有尽有 。 台北故宫博物院一直都在通过授权的形式 , 就文物中的某一文化元素或造型对其进行产品开发 , 目前已和多个台湾本地品牌 , 以及意大利、日本等国外品牌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 取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 2008年的品牌授权经营收益达4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亿元) 。
中国国家博物馆于2011年3月份重新开馆 , 目前在馆内有多个实体店(纪念品店、博文斋、名人名家店、国博茶艺馆等)与展厅周边10多个销售网点相组合的馆内销售经营体系 。 在产品方面 , 以国博文物藏品为元素开发的文创产品目前已经达到600多种 , 图书产品近3000种 。 历经半年的试开馆运营 , 国博文创产品陆续不断推陈出新 。 在产品开发上体现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美观与实用相结合 , 以国家博物馆文物元素为核心 , 开发精品文创产品 , 成为“可移动的博物馆” , 走进千家万户 , 既推广和传承了国博文化 , 又传播着中国文化的精粹 。
关于版权的取得 , 各国因立法理念、法律传统不同 , 存在三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是经注册取得 , 即在作品完成之后还需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版权;第二种是加注标记取得版权 , 即作品出版时需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版权标记才能取得权利;第三种为自动保护 , 即作品完成之时版权便自动产生 , 不需要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 我国《著作权法》采纳自动保护原则 , 作者完成了作品即取得了著作权 , 既不要求登记 , 也不要求出版时加版权标记 。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合法权利 , 方便版权人利用其著作权 , 我国1995年起开始施行《作品自愿登记办法》 , 作品是否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条件 , 但可以成为取得版权的初步证据 。 国家博物馆对文化创意产品目前较为重视版权的保护 , 以文物藏品影像作为元素授权产生的设计成果 , 其版权均约定归属国家博物馆 。 然而今后大量采集的高精度、高质量影像在对外授权使用中 , 为了避免出现侵权使用后发生举证困难 , 可以将影像版权实施登记 , 在授权时加注国家博物馆的版权标记 。 不仅在版权取得方面获得法律上的证据 , 还可将国家博物馆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同时加以释放 , 使文化创意产品更富有生命力 , 在市场中独树一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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