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一、做好开票软件升级工作本次进销存软件升级采用定向升级方式 。系统升级补丁生效后,前期已与主管税务机关合作完成机动车企业分类的纳税人,可在线登录开票软件后自动升级 。
升级版本号:
税控面板和金税面板:v 2 . 0 . 42 _ ZS _ 2021 04 30;
税务ukey: v1.0.11 _ zs _ 20210430) 。
企业应及时更新机动车,否则无法正常开具机动车发票 。
请参考附件中对该软件新增和改进功能的描述 。
二、政策过渡期间有关注意事项(一)《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实施 。机动车企业销售的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前的,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
(二)《办法》规定了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2021年12月31日前机动车企业可继续开具旧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3)在试行期内,机动车合格证部分电子信息被他人冒用的,机动车企业应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维护 。
三、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有关注意事项(1)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发票 。
机动车零售的,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机动车销售,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其他销售机动车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
特别提醒:开具其他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否则按照“以购控销”的管理要求,下游企业将无法继续开具机动车发票 。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货物和劳务的税收分类代码 。
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销售业务,不通过机动车开票模块开具发票 。
(三)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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