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拍挂出让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开发的“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五 )


房地产业作为特殊的行业,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客观上,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尤其是一个新政策,在与市场的磨合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足 。作为正在摸索的中国来说,自然可以理解 。
一、评价标准过于单一 。美国的招拍挂,价格因素是最后一个,而我们现在唯一以价格去进行招拍挂,把别人最坏的东西吸收过来,如此处理,大家所看到预期变化的时候,既是房地产价格暴涨的时候,这样的直接受害者既不会是政府,亦不会是土地的竟得人---开发商,而是最终的消费者 。
二、评价过程和标准模糊,致使招投标流程不动 。目前,因缺乏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招标出让工作在一些地方很不规范,遭到过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前些日子,笔者在网上竟然看到河南某地的一块国有土地开价低于协议时的意向价 。当然,我不是说拍卖价一定要高于意向价才能说明该制度的公正,关键是中标企业就是原来信誓旦旦要求协议出让的企业,其内幕自然只有当地的政府再清楚不过了 。
三、为了使土地供应过程更为公开、公正、公平,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土地招投标流程,指定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标拍卖挂牌后仍然存在政府暗箱操作,市场房地产不公平交易问题没有解决 。首先是由于土地供给双轨制陷阱的存在,仍然在引致权势阶层利用权利在市场低价获取划拨和协议用地后然后倒卖,从而获取巨额土地利润 。其次是由于招标拍卖挂牌仍然可以被暗箱操作,从而引致政府利用阳光制度将不公正的交易“导演”为公正的交易 。
四、市场的政策透明度不够 。在中国香港地区,政府对土地的供应计划每半年公布两次,有时也会一次性将计划全部公布,香港回归后,为了增加土地售卖的供应量,用以平衡楼价,曾一次性公布过几年的卖地计划,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让更多的人了解土地供应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发商在选择土地时合理安排资金 。当守法开发商亟需要用地时,“垄断腐败者”就是不供地;而当与“垄断腐败者”有勾结的“不法商人”需要用地时,则是有求必应 。一旦出现这种腐败,就不仅仅只是涉及到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甚至已直接伤害到守法的开发商和普通购房者的利益了,其代价是人们对宣扬所谓公平、公正制度的质疑和政府信用深层次的危机 。
五、信息宣传不够 。由于土地规划的透明度不够,从而宣传力度也不够 。在香港地区,买地会受到港人的普遍关注 。在拍地前,代理会通过传媒预测买地结果,例如土地成交价、建筑成本及利息等,再将周边同类物业的成交价作为参考,根据市场走势,从而预测出多种成交价,在拍卖前制造不少舆论 。而内地拍卖地的周边成交价不准确,只能从项目的售价来判断 。比如土地价是3000元/平方米,建成后的总成本在6000元/平方米以上 。但是周围的项目售价仅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市场价格透明度不高 。
六、银行金融支持力度存在不足 。在香港买地,一般要求投地方在一个月内全数支付所有地价款,开发商在投地前也已安排好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等项贷款 。在内地,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较差,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前几乎不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上的支持,因而他们的资金基本等于自筹资金,出让金的分期分付,在内地就见怪不怪了 。
七、中介服务配套跟不上 。香港的土地拍卖文件是给建筑师的,因为他们是专业人士,能做出专业分析,如对买地限制及环境做出评估,然而,将做出的多个方案连同预算向发展商推荐 。可以大大提高中小型企业发展商参与竞争 。而内地设计院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根本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方面 。
八、规范政府竞争制度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发展经济优先的政策,由于缺乏规范政府之间有序竞争的制度配套,因而在加剧地方政府之间无序竞争的同时,引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冲突,造成地方政府需要低地价、零地价、负地价的内生动力 。在上下级信息不对称性和指标纯经济性条件下上级政绩考核下级,由于缺乏规范地方政府发展思维的科学发展观配套,因而在激励地方政府做大GDP的同时,引致出于短期政绩的地方优惠政策排斥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造成地方政府形成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弄虚作假的机制,从而影响其有限理性发生理性偏离,并最终造成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市场的土地交易活动中背离等价交换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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